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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防火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防火规范有哪些)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呈文的仅有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即新规范GB50116—2013。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每年都会发布新的消防验收规范,其中2015,2014年的新规范如下:2015年实施的消防新规范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4—2014,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有哪些关于消防规范方面的书籍

1、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书籍或标准文件。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199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本社。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

3、考消防证参考书籍 与消防相关的规范教材,教材编写过程中参照的规范就有几十种,但高频考点出现最多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四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消防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2 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3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4 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 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2、.防水施工人施工应佩戴安全帽、现场要有灭火器、明火距液化器瓶距离应安全。相关规范要求: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3、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高层建筑、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以及在建工程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有哪些?

探测器安装距墙壁、粱边的水平距离≥0.5m 。探测器周围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送风口的水平距离≥5m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45℃。

干粉灭火系统管道包括气体管道和干粉管道,这两种管道要求洁净,不能锈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液体单向阀、喷嘴和阀驱(起)动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

系统的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金属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先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各种主要辅料、管件、焊条、油漆等应有合格证。4 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法的要求进行管理。5 施工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应作到持证上岗。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等也应作到持证上岗。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修订)

1、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简称建审)工作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八十一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计审查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投入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3、第十五条 搭建临时建筑物以及居民、村民的住宅房屋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和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

4、第十三至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需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公众聚集场所如需使用或开业,需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至十七条规定,临时建筑和商业用途住宅房屋需经过消防审核,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安装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6、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并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规定组织监督抽查;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发布时间: 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