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对毗邻(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时,甲方安全员需要负责吗?
1、需要负安全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工地的工长要负主要责任,安全员负次要责任。建筑公司能够及时赔偿及时上报,说明工地负责人与工地安全员对事故还是负责的,对事故安全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及时上报,逃避责任,引起严重后果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3、法律分析:出安全事故安全员是要负责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履行了责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存在渎职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4、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员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一般安全事故安全员不会判刑,安全员不是主要负责人、也不是管理人员,所以不会判刑,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要判刑只会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要根据事故原因来判定安全员是否有责任。如果安全员已经做好了自己的岗位职责,那么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不过不会太严重。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1、【答案】:C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负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与施工场地相邻的建筑物。这些毗邻建筑物可能因施工活动而面临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甚至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3、【答案】:A 2022版教材P353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
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伤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建设工程施工多为露天、高空作业,对周围环境特别是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可能会造成损害。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6、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多少米需专项施工方案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开挖深度超过5(含5)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属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法律分析:深基坑超过5米需要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米的时候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设计,必须要注明支护有效使用的时限,必须完善专家的论证及相关单位审批手续。
4、法律主观:深基坑超过5米需要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基坑工程主要包括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