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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依据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必须)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1、【答案】:D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答案】:C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修改的建筑法修改了那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建筑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案】:B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是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一级发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四十五个工作日。评审或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1、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5、不要一味追求不合理低价,避免为日后使用埋下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发布时间: 2024-08-28